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0267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青松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潼**上和镇田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L9EYXJ。
经营者:陈群,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青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