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20915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04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东兴旺电脑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联达路龙华电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LJXJ0M。
负责人:彭书良。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东兴旺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