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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宝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2054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宝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宝视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2054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理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宝视眼镜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富联**一巷**OTO创客+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JWRD91。

法定代表人:陈明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宝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并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宝视眼镜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的1325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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