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45242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1015315。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碧琪,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014107。
被告:深圳市米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许惜妹,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华,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财务。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米尤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