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905号原告:陈博涣,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洋,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龙伟,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陈博涣与被告钟龙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拖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博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博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