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522号原告:佛山市护目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卢杏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玲,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臻云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陈某1,**,****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被告:潘仰耐,**,****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护目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臻云照明灯具有限公司、陈某1、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仰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佛山市护目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佛山市护目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护目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7.84元,减半收取4573.92元,由佛山市护目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