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518号原告:周萍,女,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朝天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周萍与被告广州朝天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11日立案。
原告周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萍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