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2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
被执行人:隋芝强,男,1984年03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执行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隋芝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隋芝强已履行(2019)辽0203民初222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隋芝强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