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刑更1371号罪犯张宏伟,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现在辽宁省北镇监狱服刑。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鞍台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伟犯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张宏伟等不服,提出上诉。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鞍刑二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辽07刑更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北镇监狱于2020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宏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6月份,罪犯张宏伟获执行机关表扬4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载卷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宏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宏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4年2月11日至2022年12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