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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灌云县圩丰镇任义芹美容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民初47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灌云县圩丰镇任义芹美容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灌云县圩丰镇任义芹美容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47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圩丰镇任义芹美容馆,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圩丰镇支中社区振兴路。

经营者:任义芹。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灌云县圩丰镇任义芹美容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与被告灌云县圩丰镇任义芹美容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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