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27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住所: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封丘县俊伟百货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7MA46CXAQ16住所地:封丘县文化路北段东76号经营者:王俊伟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封丘县俊伟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