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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点点(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3340号
案件名称那一点点(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那一点点(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终3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那一点点(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梁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旋,广东弘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莹,广东弘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那一点点(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一点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30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生根餐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那一点点公司停止侵害生根餐饮公司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实体门店使用与“1點點”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停止并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自用或者违法许可他人使用与“1點點”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销毁印有与“1點點”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物品及宣传资料;

2.那一点点公司赔偿生根餐饮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生根餐饮公司维权支出的公证费800元,律师费3万元;

以上合计10308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那一点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涉案商标的权属及使用情况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楼更深注册取得第7862330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饭店,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有效期限为2012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楼更深注册取得第19241271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饭店,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有效期限为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

经公证转递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认证的公证书显示:楼更深分别于2017年11月30日、2018年7月6日出具两份《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载明授权方为楼更深,被授权方为生根餐饮公司,授权方为注册证号为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等商标的权利人,现授权方将前述注册商标给被授权方使用,同意被授权方以自身名义(包括但不限于被授权方直接作为投诉主体、举报主体、报案主体、诉讼原告及其他的维权主体等)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且同意该维权所得的权益归于被授权方;

许可使用类型为普通使用许可,许可使用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签订之日起至授权方不再为注册商标权利人或注册商标被注销时为止,许可使用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

生根餐饮公司另提交了关联企业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及“”品牌奶茶店的各区门店数统计表及开业门店通讯录、“”品牌在全国各地开设直营店铺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以证明生根餐饮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已在全国多个省市发展了2200余家加盟店,“”商标知名度高、美誉度高。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情况2019年5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公证处作出的(2019)深盐证字第3323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4月24日,生根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丽平在该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处电脑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nyddtea.com”并进入,浏览网页,截取计算机屏幕图像共十三页,并取得屏幕录像。

公证书附件显示:涉案网站首页左上角及页面多处均使用了“”标识,首页及产品中心、门店展示等栏目有“”品牌的店铺展示图、实体店、奶茶杯照片等;

项目介绍栏目有“那一点点(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梁强伟先生创立,公司总部设立于广州市白云区,旗下共拥有一个餐饮品牌——‘那一点点’……”广告语,品牌介绍栏目有“那一点点(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部在广州,已经在广州、湖南、贵州、深圳、四川、广西等地拥有上百家连锁店和那一点点加盟店……截止2018年,全国门店数量近上百家,90%店铺在高校市场,深受大学生喜爱,单日销售30万杯,并保持着95%的开店成功率”等广告语。

生根餐饮公司主张上述“”标识中的“那”字字体很小且放置在圆圈里,整体标识与其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经质证,那一点点公司确认上述网站是由其经营,但认为网站的内容存在夸大,客观事实上并不存在,明确其从未在实体店铺上或授权第三人开设店铺使用过“”标识。

生根餐饮公司另提交了以下证据,拟证明那一点点公司授权使用“”标识的加盟店铺有上百家:1.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336号公证书及视频截图,显示某实体门面招牌使用了“”标识;

2.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1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5337号公证书及视频截图,显示某实体门面招牌及店内宣传牌、餐牌、奶茶杯等处均使用“”标识;

3.广州市那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单,显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强伟,成立日期为2018年8月3日,注销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拟证明那一点点公司有多家从事同一餐饮服务的机构;

4.那一点点公司部分加盟店铺列表,统计遍布广州、苏州、宁波三地共有19家加盟店铺;

5.(2019)粤0604民初24891号民事判决书,记载该案那一点点公司称使用“那1點點”标识系基于广州市那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并提交其与广州市那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合作协议)》予以证明。

经质证,那一点点公司对上述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4中的实体门店并非那一点点公司经营,也与该公司无关。

三、其他事实一审庭审中,那一点点公司为证明生根餐饮公司涉案商标权利基础不稳定,其并非“”品牌的特许经营备案公司,那一点点公司无法有上百家加盟店,生根餐饮公司是恶意维权等,提交了以下网页打印件:1.第7862330号商标查询信息;

2.第19241271号商标查询信息;

3.广州晴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4.上海晴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查询结果;

5.那一点点(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网站备案信息查询,显示“www.nyddtea.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那一点点公司,审核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

6.广州市那一点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7.那一点点(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8.生根餐饮公司提起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截图及相应的裁判结果数据统计。

经质证,生根餐饮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均不能达到那一点点公司的证明目的。

生根餐饮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成立于2011年8月2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日用杂货的批发、餐饮服务等;

那一点点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9年3月21日,注册资本2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餐饮管理、商品批发贸易、食品经营管理等。

生根餐饮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30800元,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800元、律师费30000元,并提交了金额为8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及金额各为1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三张。

一审法院认为,楼更深是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楼更深将上述注册商标以普通使用许可方式许可给生根餐饮公司,并同意生根餐饮公司以自身名义对于侵犯该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且维权所得权益归于生根餐饮公司。

因此,生根餐饮公司有权依据涉案商标授权许可及维权授权书提起本案诉讼,其作为生根餐饮公司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生根餐饮公司提供的(2019)深盐证字第3323号公证书记载,那一点点公司主办的网站上使用了“”标识,该标识使用在奶茶餐饮服务上,与生根餐饮公司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类别相同。

经比对,那一点点公司使用的“”标识中的“那”字较小,并加以圆圈修饰,从而突出了“1點點”三字,而该三字与生根餐饮公司“”商标在读音、字形、含义以及整体结构上均相似,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为那一点点公司提供的服务来源于生根餐饮公司或者与生根餐饮公司有特定联系。

故此,那一点点公司在网站上使用“”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生根餐饮公司享有的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至于生根餐饮公司主张那一点点公司亦许可了其他加盟者使用“”标识进行餐饮服务,主要依据是那一点点公司网站上声称其已在多地拥有多家连锁店和加盟店,而那一点点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该网站的内容存在夸大情况,网站上的实体门店照片也是从其他网站复制而来,其从未在实体店铺或授权第三人开设店铺使用“”标识,结合生根餐饮公司提交的(2019)粤0604民初248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实存在案外人也使用过“那1點點”进行对外招商加盟,故在生根餐饮公司未能提交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生根餐饮公司主张那一点点公司曾使用了“”标识进行实体门店经营且已授权加盟的事实不予确认,对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且可以合并适用。

现生根餐饮公司仅能证明那一点点公司在官方网站上使用“”标识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生根餐饮公司有权要求那一点点公司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使用上述“”标识。

由于生根餐饮公司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那一点点公司尚保存印有“”标识的物品及宣传资料,故对生根餐饮公司要求那一点点公司销毁印有“”标识的物品及宣传资料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

由于那一点点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或者生根餐饮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大量使用在奶茶饮品中,品牌奶茶饮品店遍布全国各地,知名度、美誉度较高。

2.那一点点公司的主观恶意。

那一点点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严格守法经营,在明知“”标识与生根餐饮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有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的情况下,依然在官方网站上对外进行招商加盟,主观恶意明显;

3.侵权的客观后果。

那一点点公司在官网上大量宣传,并声称授权全国各地多家加盟店使用涉案标识,淡化了生根餐饮公司涉案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影响广泛;

4.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那一点点公司成立时间为2019年,距离生根餐饮公司公证取证时间较近,且涉案网站运营时间较短;

5.生根餐饮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

生根餐饮公司为打击侵权行为进行前期调查并进行公证,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活动,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生根餐饮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主张的30000元律师费和800元公证费提供了相应票据,对该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那一点点公司应赔偿生根餐饮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含合理费用)。

生根餐饮公司请求赔偿数额超过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那一点点(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7862330号、第192412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使用“”标识;

二、那一点点(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77元,由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1377元,那一点点(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

判后,那一点点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生根餐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生根餐饮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那一点点公司并没有实施任何的侵权行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不相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生根餐饮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那一点点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二、那一点点公司依法享有“那一点点”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那一点点公司在网站上使用其依法注册的商标,其中也包括企业名称的字号简称的使用以及依法经主管机关登记的美术作品,没有损害生根餐饮公司的权利。

三、那一点点公司在涉案前不清楚生根餐饮公司的商标注册及相关权属情况,也不了解市场上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那一点点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进行宣传不清楚会构成对涉案商标的损害,那一点点公司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四、生根餐饮公司的产品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其特许经营没有相关资质,不存在加盟店众多的情况。

五、生根餐饮公司的诉讼行为存在恶意维权,其批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大多数案件已和解撤诉,不排除其进行批量维权盈利,挤压市场上其他竞争对手的生存。

六、一审判赔数额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

生根餐饮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那一点点公司侵权事实清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那一点点公司作为同类招商加盟企业,清楚生根餐饮公司“1點點”商标的知名度。

其次,那一点点公司在其官网招商加盟推广中使用“那1點點”标识“那”字在整个标识中所占比例极小,并加以圆圈修饰,放大突出使用“1點點”三字,该三字与生根餐饮公司商标在读音、字形、含义以及整体结构上均相似,在整个标识中“1點點”三字起到主要的识别作用,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根本无法区分,必然产生混淆认为那一点点公司提供的服务来源于生根餐饮公司或与生根餐饮公司存在特定的关联,那一点点公司的行为构成近似侵权。

最后,那一点点公司在其官网使用与生根餐饮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对外进行招商加盟,利用生根餐饮公司商标及品牌已有的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以达到招商加盟之目的,那一点点公司侵权恶意明显。

二、一审判决那一点点公司赔偿12万元实际极其偏低。

那一点点公司通过官网推广面向全国招商加盟,这种方式对生根餐饮公司整个品牌的影响及冲击均是巨大的。

那一点点公司在官网介绍全国门店近上百家,那一点点公司所获得的收益达上千万。

仅生根餐饮公司为制止那一点点公司侵权已花律师费、公证费30800元。

法院酌定判赔12万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实际极其偏低。

那一点点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29978642号“那一点点”商标注册证及其网页查询打印件,注册人梁强伟,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会议室出租,有效期限为2019年2月7日至2029年2月6日。

2.第36024698号“”商标注册证及其网页查询打印件,注册人梁强伟,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5类:羽绒服、领带,有效期限为2019年12月28日至2029年12月27日。

3.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国作登字-2018-F-00632499《作品登记证书》,作品名称“那一点点图形”,著作权人梁强伟,登记日期2018年10月18日。

上述证据拟证明该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侵权。

生根餐饮公司质证认为:对第29978642号“那一点点”商标注册证及其网页查询打印件的三性确认,该注册类别是第43类,但该注册商标与那一点点公司在官网上使用的标识完全不一样,证明那一点点公司没有依照注册商标进行正规使用,刻意模仿生根餐饮公司商标样式进行使用;

对第36024698号“”商标注册证及其网页查询打印件的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该注册类别为第25类羽绒服、领带,商标专用权时间为2019年12月28日到2029年12月27日,生根餐饮公司取证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该证据的使用类别与涉案商标完全不同,也是在生根餐饮公司取证时间后进行注册的,与本案无关;

对国作登字-2018-F-00632499《作品登记证书》的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该著作权显示的图形样式也是与正规字体相似,而不是那一点点公司在官网使用的标识,那一点点公司在官网使用的标识显然是作为识别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不是著作权,与本案无关。

生根餐饮公司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与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那一点点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生根餐饮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那一点点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生根餐饮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如果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于相同商标;

如果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对于文字商标而言,若字形、读音、含义相似,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则属于相似商标。

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那一点点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标识系使用在奶茶餐饮服务上,与生根餐饮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相同。

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被诉侵权标识中“那”字较小,并加以圆圈修饰,从而突出“1點點”三字,而该三字与涉案注册商标在读音、字形、含义以及整体结构上均相似。

在隔离状态下将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分别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容易产生混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

因此,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故那一点点公司对被诉标识的使用行为侵害了生根餐饮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二审过程中,对于那一点点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尽管第29978642号“那一点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亦为第43类,但是,本案涉案被诉侵权标识与该商标完全不同。

第3602469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5类,与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亦完全不同。

国作登字-2018-F-00632499《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日期2018年10月18日,晚于生根餐饮公司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

且该作品与被诉侵权标识亦不完全相同。

因此,那一点点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对其二审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纳。

二、关于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生根餐饮公司未举证证实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那一点点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那一点点公司的侵权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以及侵权的客观后果、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生根餐饮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等事实,酌情认定那一点点公司赔偿生根餐饮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含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那一点点(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那一点点(广州)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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