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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湖南新星联合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145号
案件名称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湖南新星联合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湖南新星联合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45号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涛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维铁被告:湖南新星联合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星联合管道有限公司、湖南新星联合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平平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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