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50号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白塔区诺贝儿孕婴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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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文圣区东兴路123-6号网点。
经营者:汤元元,业主。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塔区诺贝儿孕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又于2020年12月1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