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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216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知民初216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姨,女,199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赵王商城负******。

经营者:武冬河。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家居)与被告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以下简称美佳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箭牌家居代理人成逆、被告美佳门市经营者武冬河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箭牌家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及其经营者立即拆除并销毁含“RANROW”“箭牌洁具”标识的门头招牌、店内装饰及宣传资料,停止侵犯原告“ARROW”、“箭牌”及“ARROW箭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被告及其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原告“ARROW”、“箭牌”及“ARROW箭牌”商标的产品,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判令被告及其经营者赔偿原告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合计20万元;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及其经营者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国内知名陶瓷卫浴生产企业,在11类注册有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ARROW”、第9029209号、第12862502号“箭牌”及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等多个商标。

经过原告多年苦心经营,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宣传推广,“ARROW箭牌”品牌已被消费者认可,享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度,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被告及其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门头招牌、店内装饰及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ARROW”、“箭牌卫浴”标识;

并非法销售假冒原告“ARROW箭牌”商标的产品。

被告及其经营者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被告销售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改有关产品为原告生产或者与原告存在某种特定关系。

被告及其经营者利用原告“ARROW箭牌”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及其经营者搭便车及傍名牌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具有侵权恶意。

被告及其经营者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既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相当损失,也损害了消费者合法利益。

原告认为,其作为“ARROW箭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应得到有效保护,被告及其经营者应立即停止对原告权益的侵害并就其侵权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请诉讼,望判如所请。

美佳门市辩称,我门市销售的产品是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授权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好勒陶瓷厂加工生产的,销售产品的注册商标是RANROW,这个商标是合法有效商标,注册号是第22561195号,商标有效期是2018年2月14日至2028年2月13日。

原告起诉的被告门市在本案起诉前已经与市场解除合同,门市已经不存在了,门头也拆除了,也不再销售该品牌的产品了,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没有实际意义。

我门市在经营期间,门头店面是按照生产厂家设计制作的,上面是RANROW商标,下面是公司名称,字体大小一致,并未使用“ARROW箭牌”商标,故也不存在突出使用侵犯“ARROW箭牌”商标的行为。

我门市经营期间没有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也没有经受过工商行政处罚,所以我并不是卖假货。

我在产品售卖过程中,也与消费者一一阐明,我售卖的卫浴产品与原告的箭牌卫浴产品不是一个产品。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应该向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好勒陶瓷厂索赔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箭牌家居提交以下证据:一、商标证书及驰名商标认定文件,证明原告为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ARROW”、第9029209号、第12862502号“箭牌”及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等多个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该有关商标专用权;

其中第1354310号注册商标已于2008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二、(2018)冀邯赵证经字第27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已委托河北省邯郸市赵都公证处对被告位于邯山区店面门头、店内装饰及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与原告“ARROW箭牌”商标近似的“RANROW”“箭牌洁具”标识,并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标识有“RANROW”“箭牌洁具”产品的有关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存在侵犯原告“ARROW箭牌”商标权并不正当竞争之侵权行为。

三、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7]第0000038584号、商评字[2017]第0000038585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中,已认定“RANROW”属于与“ARROW”近似标识,并裁定宣告有关“RANROW”商标无效,被告突出使用“RANROW”标识属于侵犯原告“ARROW箭牌”商标权。

四、法院判决书,证明全国其他地区法院对同类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作出的有效判决书,认定该有关行为构成侵权并判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美佳门市对原告箭牌家居提交的证据均认可。

被告美佳门市提交以下证据:一、商标注册证,证明“RANROW”商标是2018年注册成功的。

二、授权书三份,证明张培斌将该商标授权给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又将该商标授权给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好勒陶瓷厂生产,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好勒陶瓷厂授权我方售卖该商标的产品。

三、营业执照三份,证明各厂家、公司的身份信息。

四、判决书一份,证明与我方一致的诉讼,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

五、证明一份、进货清单等,证明我方有正规的进货渠道。

六、照片8张,证明门市已经与商场解除合同,门市已经不再经营了。

原告箭牌家居对被告美佳门市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商标注册权人并非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证据2授权书三性均不认可,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是在香港,该授权书没有经过认证和公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编号为201306150001号的授权书是张培斌授权给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但显示授权时间是2013年至2023年,被告的商标注册时间为2018年,时间冲突,也就是说张培斌授权的商标是无效商标,商标被无效之后是自始无效。

其他两份授权书因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并不拥有22561195号“RANROW”商标使用权,故该授权不成立。

证据3营业执照与本案无关。

证据4判决书并未生效,就该判决书我方上诉到高院,最终达成了调解。

证据5真实性无法认定,可以是被告当方制作。

证据6无异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国内陶瓷卫浴生产企业,在11类注册有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ARROW”、第9029209号、第12862502号“箭牌”及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等多个商标。

另查明,第14631010号“RANROW”商标由张培斌于2014年6月25日申请注册,2016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小便池(卫生设施)、水管龙头、洗澡盆、坐便器等商品上。

2017年4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RANROW”商标作出无效宣告。

后张培斌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RANROW”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受理并注册,注册号为第22561195号,国际分类第11类,注册日期2018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28年2月13日。

再查明,被告美佳门市销售的“RANROW”产品是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授权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好勒陶瓷厂生产,张培斌系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好勒陶瓷厂经营者,被告美佳门市经营者武冬河系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客户。

被告美佳门市在经营过程中,在其店面招牌、门头使用“RANROW”、“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字样、标识。

河北省邯郸市赵都公证处保全的证据实物,外包装及产品自身均突出使用了“RANROW”、“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字样、标识。

被告美佳门市现已不再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1、被告美佳门市是否侵犯了原告箭牌家居的商标专用权;

2、被告美佳门市如果构成侵权,给原告箭牌家居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确定、赔偿。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本院认为,国际分类第11类第14631010号“RANROW”商标由张培斌于2014年6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1月7日获准注册,于2017年4月1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张培斌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RANROW”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该商标予以注册,注册号为第22561195号,国际分类第11类,注册日期2018年2月14日,有效期至2028年2月13日。

本院查证2019年10月23号,“RANROW”商标又被国家工商局宣告无效。

根据被告美佳门市提交的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美佳门市销售的“RANROW”产品是由箭牌洁具(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供货。

被告美佳门市在经营过程中店面、门头均是按照供货商的厂家指定装修,并未使用原告箭牌家居“ARROW箭牌”商标标识。

被告美佳门市销售的“RANROW”产品已经证明其生产商,所销售商品的供货商也提供了证明予以认可。

但“ARROW”商标标识由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美佳门市销售标识为“RANROW”洁具产品、且被国家工商局宣告无效,还应该认定美佳门市侵犯了原告箭牌家居“ARROW”的商标权。

双方当事人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美佳门市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美佳门市对其销售的“RANROW”产品,在庭审中举证证明了其销售的产品的来源和渠道,并说明了产品的具体提供者和生产者。

综上所述,在“RANROW”商标被宣告无效、“ARROW”为驰名商标的前提下,应该认定被告美佳门市存在侵犯商标权行为。

鉴于“RANROW”曾被注册过商标,美佳门市装潢装饰受供货商指使、侵权产品等均已经处理,停止了侵权行为;

被告美佳门市也提供了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和进货渠道,原告箭牌家居关于赔偿请求,本院无法再给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邯山区美佳洁具总汇门市停止侵犯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RROW”商标专用权;

二、驳回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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