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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2257号
案件名称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2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

住所地:瑞士联邦苏黎世州柯奇堡8802滨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丁·胡格,首席财务官。

法定代表人:詹妮弗·皮瑟诺尼,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竹,该局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泉安中路江宅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林逢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毕声,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雨露,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66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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