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021刑初119号 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玉芳,曾用名邱兰英,绰号“咪姐”,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南城县,住南城县。
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30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8月13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现在家。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玉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曾荣斌、检察官助理费桃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玉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8年3、4月份,被告人邱玉芳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品的白酒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200元/瓶的价格购进6箱(6瓶/箱,500ml/瓶)53度飞天茅台酒,后将其中的27瓶卖给了盛世国际的敖某,得赃款合计人民币54440元;
将其中的6瓶卖给了麻姑米粉厂的陈某,得赃款合计人民币13320元。
(另外3瓶被被告人请客时喝掉) 2.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邱玉芳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以250元/瓶的价格购进9箱52度五粮液白酒(玻璃瓶装,6瓶/箱,500ml/瓶),后将其中的6瓶卖给了盛世国际的敖某,得赃款合计人民币5160元。
(剩余46瓶,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3.2019年5、6月份,被告人邱玉芳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购买了两箱(6瓶/箱)瓷瓶装的五粮液白酒(进价不明,未销售,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53度飞天茅台酒和52度五粮液酒分别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玉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销售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玉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其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玉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邱玉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查明:经南城县价格认定检测中心认定:被公安机关扣押的46瓶玻璃瓶五粮液、12瓶瓷瓶五粮液价值人民币5732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南城实理铺商行销售单据、证明、调取证据材料清单、南城县实理铺商行个体信息、个体变更信息;
鉴定证明书、产品辨认(鉴定)表;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人敖某、李某、陈某的证言;
被告人邱玉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玉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销售给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玉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邱玉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从被告人邱玉芳处扣押的未销售五粮液价值人民币57320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玉芳积极退缴了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玉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时亦表示认罪、悔罪,并同意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邱玉芳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南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邱玉芳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南城县司法局同意将邱玉芳纳入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故对被告人邱玉芳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玉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处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邱玉芳已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七万二千九百二十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