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2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开发区敏政超市,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尚壁镇南井寨村邯临路南/div> 经营者:董敏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邯郸开发区敏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 —2— 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