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51号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远东,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远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义乌市比沃科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