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526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娟,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西1巷**/div> 法定代表人:徐礼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药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