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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延津县中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03知民初24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延津县中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延津县中州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24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妍妍、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中州超市(个人工商户),住所地延津县胙城乡胙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6MA43MQ8E32。

经营者:杨海芹。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延津县中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赔偿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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