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24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妍妍、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津县中州超市(个人工商户),住所地延津县胙城乡胙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6MA43MQ8E32。
经营者:杨海芹。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延津县中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赔偿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