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428号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新区富侨足疗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新区天下城**商铺。
经营者:魏明明。
被告:滑县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天下城**v>法定代表人:牛向阳。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新区富侨足疗店、滑县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