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977号原告:中山市统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田丽平厂房二第三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聂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利,广东南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奥笙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委会天河工业区金河四路2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罗福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贵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统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奥笙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山市统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市统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统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中山市统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