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20号 原告:厦门万仟堂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西三路**第**(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万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百集团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崔炜。
原告厦门万仟堂艺术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保百集团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万仟堂艺术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万仟堂艺术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万仟堂艺术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厦门万仟堂艺术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