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216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泽县优涤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魏村东。
法定代表人:牛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优涤日化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