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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8刑更195号
案件名称张胜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胜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刑更195号罪犯张胜泉,男,1967年4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文盲,现在山东省。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鲁090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胜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于2021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鲁西监狱称,罪犯张胜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胜泉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胜泉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胜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胜泉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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