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23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鑫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高新区宏博食品店,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新区后营菊园餐厅东侧楼下门面**/div>经营者:刘桂博。
被告:刘桂博,男,汉族,1991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高新区宏博食品店、刘桂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