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25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关霞化妆品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龙居花园柳杨道**龙居生活广场****。
经营者:关霞,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关霞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白俊勇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褚连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