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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界首市美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2民初730号
案件名称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界首市美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界首市美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730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A。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美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大黄镇中心街农村信用社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2。

法定代表人:杨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7日,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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