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730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A。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美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大黄镇中心街农村信用社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2。
法定代表人:杨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7日,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