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9刑初7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泽光,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12月3日被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泽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以保徐检公诉撤诉〔2020〕5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起诉。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