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民初3443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园,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现平,男,汉族,居民,现住址菏泽市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月,原告之子。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现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胜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闫 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