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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微风兰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6民初2148号
案件名称河南微风兰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微风兰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6民初2148号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广阳大街北侧6层A603。

法定代表人:郭冠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惠,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微风兰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周店五组。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乐,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细软智谷公司)与被告河南微风兰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风兰杜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细软智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乙惠,被告微风兰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细软智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费195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9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款付清之日止);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就“爪儿熊”系列商标(以下简称“标的商标”)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向被告购买标的商标,并在2019年7月19日向被告支付商标转让预付款19500元。

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也导致原告与第三人签署商标代购协议无法履行,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细软智谷主张因2019年8月30日被告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将利息起算日期更改至2019年8月30日。

微风兰杜公司辩称,被告并未违约,违约方是原告。

2019年7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恪守协议约定,2019年7月19日原告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告转账支付19500元,之后就是否需要公证的事宜跟原告方业务员刘浩杰进行协议,已经同意被告不需要进行公证,之后是因原告方借口客户出差等理由迟迟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尾款45500元,被告与原告是本转让协议的当事方,原告负有支付尾款的义务,而不是原告的客户支付尾款,是原告违约迟迟不能支付尾款而导致本协议不能顺利履行。

该转让协议履行到原告支付尾款的节点,因原告未支付该款项而导致本协议履行暂时搁置。

综上,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合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8日,微风兰杜公司(甲方)与细软智谷公司(乙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一、服务项目:商标转让;

服务内容:第30871056、30870059、30871904、30871578、30868428、30871161、30871834、30871567、30869004、30867583、30867506、29445398、29445545、29463809、30792846、30802429、30869264、30869270、30871317、30870328号“爪儿熊”“爪儿熊ZHUAERXIONG”“ZHUAERXIONG爪儿熊”等共计20个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20个注册商标);

二、费用及支付方式2.1本协议的商标转让费用共计65000元,前述费用包含公证费、税费以及转让前述商标所需的所有费用;

2.2分期付款: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19500元,并应于收到前述商标的注册证扫描件和转让声明公证书扫描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尾款45500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2甲方保证协议第一条所述商标为有效商标,甲方为协议第一条所述商标的所有权人或有权出让人,甲方已获得转让前述商标所需要的充分必要的授权;

3.7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首付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商标的注册证扫描件、转让声明公证书扫描件交付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1乙方应当依约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

涉案协议落款处显示,甲方处联系人为王文杰,乙方处联系人为刘浩杰。

2019年7月19日,细软智谷公司向微风兰杜公司转账支付19500元。

庭审中,细软智谷公司出具与案外人签订的代购合同复印件、和解协议书、(2020)粤0306民初12322号民事裁定书,欲证明因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原告与案外人的合同不能履行,给原告造成25000元逾期履行利息损失。

其中,代购合同复印件显示甲方为深圳市金探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细软智谷公司,服务项目为商标代购,服务内容为涉案20个注册商标;

和解协议书显示,甲乙双方就乙方违反《商标代购协议》约定,未能履行代购义务一事达成和解;

(2020)粤0306民初12322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对于原告深圳市金探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细软智谷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微风兰杜公司对代购合同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对和解协议书、(2020)粤0306民初12322号民事裁定书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及关联性均不认可。

细软智谷公司出具其业务人员牛春九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文杰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显示2019年8月29日牛春九向王文杰发送信息“王总,爪儿熊家居的相关类别你这边已经出售了是吧”“我给客户把尾款催回了”,王文杰回复“不好意思,那个价给不了”。

细软智谷公司主张,微风兰杜公司收到首付款后未向原告交付转让声明公证书,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

微风兰杜公司主张因细软智谷公司迟迟不支付尾款导致涉案协议不能继续履行,为此,微风兰杜公司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王文杰与原告业务员刘浩杰、原告经理牛春九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

其中,王文杰与刘浩杰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7月25日,刘浩杰向王文杰发送微信消息“你先发扫描件”“原件是尾款到了邮寄”“您把授权的处理一下吧,还有一份我今天问一下应该怎么搞”,王文杰回复称“还要不要公证啊”,刘浩杰回复“这样做就是想着不公正”;

2019年7月30日中午12:08,王文杰向刘浩杰发送名称为“saomiao.rar”的文件,刘浩杰回复“好的”;

2019年7月30日晚上20:04,刘浩杰发送消息“给客户催款了,客户现在在外地”;

2019年8月9日晚上20:15,刘浩杰发送消息“王总您好,今天和客户联系上客户还在出差,明天下午回来。

说是下周肯定安排款项,他安排好了,我立即给您请尾款”。

王文杰与牛春九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8月7日,王文杰发送消息“牛总,您好。

我是爪儿熊商标持有人王文杰。

贵公司给我对接的刘老师,已经一周没有给我任何回复,我不知道该商标是否还购买,如果不够买,我就转让与其他人了”,牛春九回复“现在是持有人到本周六出差回来付款”“如果他们在下周没有付款,我们就直接告诉他违约,定金不退,现在是他们说本周六回来”,王文杰回复“我等到周六”。

庭审中,微风兰杜公司主张,从上述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细软智谷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需要进行转让声明公证,并主张2019年7月30日中午12:08,王文杰向刘浩杰发送名称为“saomiao.rar”的文件为授权文件。

细软智谷公司认可收到微风兰杜公司发送的商标注册证的扫描件,但不认可不需要进行转让声明公证,对于名称为“saomiao.rar”的文件表示无法确认是否为授权文件。

上述事实,有商标转让协议、代购合同复印件、和解协议书、裁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细软智谷公司与微风兰杜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协议约定细软智谷公司收到涉案20个商标的注册证扫描件和转让声明公证书扫描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微风兰杜公司支付剩余尾款45500元。

细软智谷公司主张微风兰杜公司未向其发送转让声明公证书扫描件,但结合王文杰与刘浩杰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文杰称“还要不要公证啊”,刘浩杰回复“这样做就是想着不公正”,以及王文杰向刘浩杰于2019年7月30日发送名称为“saomiao.rar”的文件后,刘浩杰回复“好的”并在当天安排催款等相关聊天内容,及细软智谷工作人员刘浩杰、牛春九在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9日的聊天记录中多次向微风兰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表示向其客户催款等内容,可以看出细软智谷公司认可微风兰杜公司无需提供转让声明公证书扫描件,且在2019年7月30日收到微风兰杜公司发送的相关扫描文件后,始终未对微风兰杜公司未提供转让声明公证书提出过任何异议,并在持续推进支付转让费用尾款相关事宜。

根据涉案协议约定,细软智谷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扫描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微风兰杜公司支付剩余尾款45500元,细软智谷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微风兰杜公司表示“我给客户把尾款催回了”,已经超出涉案协议约定的尾款支付时间。

在细软智谷公司未按照涉案协议约定支付尾款,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微风兰杜公司拒绝履行涉案协议系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

故细软智谷公司主张微风兰杜公司收到首付款后未向原告交付转让声明公证书,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相关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细软智谷公司据此要求微风兰杜公司返还转让费并支付利息的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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