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42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4MA2YDE289H。
经营者:廖茂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张 琪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