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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8民初42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42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4MA2YDE289H。

经营者:廖茂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平县优众诚品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张 琪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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