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974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乾春纸制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巴**东城大道**附**,注册号500113607940747,经营者:张朝基,男,1963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乾春,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系张朝基的妻子,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乾春纸制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