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577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WEESIEWKIM),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宿迁霍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南越西城华府******/div>法定代表人:江尧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霍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23000元。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霍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