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280号 原告:安徽戈斯曼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浙江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X。
法定代表人:王福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传中,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鲁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驻地:×××B8C。
法定代表人:刘光照,经理。
原告安徽戈斯曼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鲁村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安徽戈斯曼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戈斯曼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戈斯曼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安徽戈斯曼国际葡萄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