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创洪,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常州科教城创研港**楼****。
法定代表人:王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瑞路****v>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银立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深港万众国际商贸城**C1065> 法定代表人:郑创洪。
原审被告:深圳市锂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智慧谷创新广场315A 法定代表人:郑创洪。
原审被告:深圳市飞特威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新牛路牛栏前工业大厦天宫安防市场B1042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郑泽洪。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审被告:郑泽洪,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
上诉人郑创洪因与被上诉人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恩博常州公司)、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恩博天津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银立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锂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飞特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郑泽洪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创洪上诉称: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即郑创洪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揭阳市,故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
请求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59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本案中,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主张深圳市银立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锂驰能源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销售、许诺销售由深圳市飞特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并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亦提交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用以证明其上述起诉主张。
作为被告之一的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郑创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李梦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76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佘朝阳、陈瑞子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李梦琳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2日 涉案专利 “模块化的两轮动平衡车”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866977.7)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管辖;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创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银立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锂驰能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飞特威贸易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郑泽洪。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郑创洪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存在多被告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的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