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766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聚科照明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2。
经营者:陈香禹,男,199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聚科照明灯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3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