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184号原告:山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分部街******。
经营者:姜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山西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西xx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山西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