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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州区家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502知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州区家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秦州区家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知民初11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州区家美超市,住,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西十里**/div> 经营者:陈毓琴,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州区家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2020年12月15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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