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376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充县牛宝钡汤锅城,经营场所: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北部新城诚信大道鹭岛财富天街A408-A413,A415,**。
经营者:王国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充县牛宝钡汤锅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800元,退还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