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728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军,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M,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金通公路**。
法定代表人:单守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守荣,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瞿军、南通东大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