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72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锋仕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2。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锋仕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汽车挂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原告未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但是,鉴于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