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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咸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494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咸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咸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9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彭静,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咸政,男,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咸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 审 判 员  董华敏 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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