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63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山县亨通烟酒茶行,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中欣豪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3MA36B4XF1P。
经营者:杨仁宝。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玉山县亨通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