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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金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刑更4231号
案件名称罪犯杨金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金建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刑更4231号罪犯杨金建,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中专文化。

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30日作出(2016)苏12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金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杨金建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月12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20年1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1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认为,罪犯杨金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杨金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金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于2018年9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获得表扬五次。

经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金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金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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