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492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洋井欣园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孙园镇洋井大米市场法定代表人:刘丙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泗洪县洋井欣园米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80000元。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