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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沂市高流镇诚信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336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沂市高流镇诚信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高流镇诚信家电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336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高流镇诚信家电商场,住,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高流镇高流街/div>经营者:唐凤平。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高流镇诚信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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