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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434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434号之一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巴**界石镇石景路**。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天奇,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开区苏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卞杨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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