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434号之一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巴**界石镇石景路**。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天奇,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开区苏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卞杨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