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149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谢朝盛,均为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山大路宝岛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周久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美、刘国振,均为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山大路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山大路宝岛眼镜店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山大路宝岛眼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